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私自將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時,另一方是否能夠要求返還?在1月15日召開的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fā)布會上,發(fā)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對此進行了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不僅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財產權,更是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背道而馳,《解釋(二)》明確規(guī)定該類行為無效,夫妻另一方訴請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編輯: | 王一鳴 |
| 責編: | 丁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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