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曾某某、呂某某、王某某、袁某某拐賣兒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以拐賣兒童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曾某某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呂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王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依法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姜某乙、喬某某(被害人姜某甲的父母)訴訟請求人民幣20萬元。
此前報道,2006年10月左右,被告人曾某在得知一對夫婦想抱養(yǎng)男孩后,與呂某某、王某某預謀偷男嬰販賣。另一嫌疑人袁某某系姜甲儒爺爺奶奶的同村村民,住所相距僅幾百米。袁某某向曾某某等人提供信息并帶隊踩點。同年12月4日凌晨1點,曾某某、呂某某、王某某三人持械翻墻入院、破鎖入室,暴力控制姜甲儒爺爺奶奶后,將8個月大的姜甲儒從床上抱走。次日,曾某、呂某以28600元將姜甲儒賣給涉案夫婦,贓款三人瓜分。
2024年1月,四人落網(wǎng)。庭審中,公訴機關指出四人均構成拐賣兒童罪,手段惡劣、社會影響極壞,應從重處罰。姜甲儒及家屬與代理人均認為四人均系主犯,應從嚴從重懲處。
| 編輯: | 傅群 |
| 責編: | 姚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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