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買賣過程中,賣家通常會在交房前將歸其所有的家具電器全部搬走??稍诮环亢?,賣家仍留在屋內的物品是否能視為已贈與買家?近日,上海一中法院審結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件。因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屋內物品的歸屬,賣方交房后欲要回屋內的家具電器,買方卻認為這些物品已隨屋附贈。家具電器權屬到底歸誰?法院通過判決給出了答案。
合同約定不明 屋內物品歸屬引分歧
2015年7月21日,張斌及其妻劉莉將他們名下的一套房屋賣給李捷,很快雙方簽訂好合同、付清房款,并于同年8月將房屋過戶。2016年6月27日,張斌比原定時間提前三天將房屋鑰匙交給了李捷,李捷也迫不及待地搬入了新房。就在她搬進的第二天,劉莉卻找上門來,要搬走屋內物品。李捷拒不同意,她認為當初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并沒有列明屋內的家電怎么處理,既然房子都已經過戶了,房子所有權歸她,屋內物品所有權也就附屬移轉了。雙方一時爭執(zhí)不下,劉莉提出簽署一張補充字條,載明:“房子按合同給你,至于裝修的其他東西(軟裝類,硬裝不破壞),我一并拆走”,李捷也在字條下方簽了字。幾日后,張斌前來要搬走字條約好的“軟裝”,雙方又生分歧。于是,張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捷歸還屋內的全部家電和部分物品,包括空調、冰箱、消毒柜、水晶燈、洗漱臺、米柜等。
一審法院:部分物品退還賣家
在一審過程當中,張斌提出自己為了對方考慮,實際交房時間比約定的還要早三天,才導致沒來得及搬出家電。而對于張斌的說法,李捷辯稱,當初房子早就過戶,但張斌一直不騰出來交房,而且拖了那么久,張斌要是想搬走屋內的東西早就可以搬了;后來雖然又簽了字條,但是其是被迫簽的,無法律效力。退一步說,即使要搬,也只能搬走“軟裝”,不能包括家電和其他硬裝。
一審法院認定,由于李捷無法證明自己是被脅迫簽署的字條,故字條有效,可以認為雙方通過協(xié)商,對屋內物品歸屬問題達成了一致。至于字條中的“軟裝”,在一般理解當中應是區(qū)別于基本不可移動的硬裝而言,主要包括家具、飾品、燈飾、布藝織物、花藝及綠化造景。因而認定李捷應返還張斌水晶燈、洗漱臺、米柜。但對于張斌其他物品的返還請求沒有支持。張斌不服判決,向上海一中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賣家未明示贈與 均應物歸原主
二審庭審中,張斌認為,合同總價款中沒有包括家用電器部分,交房時沒有搬出家電并不等于將家電送給李捷。李捷辯稱張斌交房后對房屋及附屬物的所有權就已喪失。
上海一中法院審理后認為,首先,張斌已按照合同約定,將房屋于2015年8月23日過戶至李捷名下,履行了轉移標的物的義務。從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看,有關屋內的設備、裝飾等如何處理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房屋總價中也不包含家用電器??照{、冰箱與消毒柜作為屋內的家用電器,既不屬于不動產,亦非裝飾裝修,不能認為已隨房屋一并出售給李捷。
其次,從雙方簽署的字條內容看,也難以解讀出張斌有主動放棄電器的所有權,或將電器贈與李捷的明確意思表示,故不認可李捷辯稱張斌對房屋及附屬物的所有權已喪失的意見。
據此,上海一中法院作出判決,李捷返還張斌空調、冰箱、消毒柜等家電。(文中皆為化名)
(看看新聞Knews記者:吳海平 實習編輯:祝聞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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