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上午,備受外界關注的“姐姐為亡弟追兇27年”迎來一審宣判,被告人易庚華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經(jīng)審理查明,1992年12月22日上午,被告人易庚華與被害人李某平(歿年9歲)的父親李某祥因工資糾紛發(fā)生爭執(zhí)。當天下午,易庚華到李某平就讀的小學,將李某平從學校帶離至雷州市北和鎮(zhèn)某甘蔗園內,持刀捅刺致其死亡后潛逃。后易庚華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易庚華持刀故意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后果和罪行嚴重,應當依法予以嚴懲。鑒于公訴機關未能提供現(xiàn)場勘查筆錄、尸體檢驗報告等證據(jù),量刑證據(jù)存在瑕疵。綜合考量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易庚華判處死刑,可不必立即執(zhí)行。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編輯: | 周杰 |
| 責編: | 陳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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