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章租用EVcard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一死兩傷嚴重后果。肇事方小章被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死者家屬也向法院提起訴訟,青浦法院判決小章及肇事車輛承保公司賠償死者家屬96萬余元。
2017年4月8日下午2點,小章通過EVcard軟件預約了一輛電動小轎車,當他駕駛到青浦區(qū)珠安路浦祥路路口處時,由于超速行駛在由西向南右轉彎時,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駛入路口東南角綠化帶中,與蹲在綠化帶內進行養(yǎng)護的丁某、徐某、邵某發(fā)生碰撞,造成丁某當場死亡、另外兩名養(yǎng)護工人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小章超速且操作不當,屬于違法行為,系本起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唯一原因,故小章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在法庭審理中,原被告各方對本起事故中車輛租賃單位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產生了激烈的爭論。原告方認為上海國際汽車城新能源汽車運營服務有限公司將肇事車輛出租給小章,并收取了租金,故新能源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而新能源公司認為,小章是肇事司機,新能源公司僅僅是車輛出租方,原告的損失應該由小章和保險公司承擔,新能源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認為,小章向新能源公司租賃了肇事車輛,并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根據法律規(guī)定,小章作為侵權人應承擔本起事故的賠償責任。新能源公司雖然系該車車主、出租人,但并無證據證明其對本起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因此原告要求新能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范圍內賠付原告方95.4萬余元,被告小章賠償原告8000元。
法官說法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當租賃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只有受害人舉證證明機動車所有人對被租用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有過錯時,才能請求其承擔賠償責任。否則,租車公司并不承擔賠償責任。在此,法官也提醒租車客戶,在租車時一定要核定車輛保險公司情況,并謹慎駕駛,切勿心存僥幸。如果租車公司為車輛購買保險過低,需慎重租用。
(看看新聞Knews記者:吳海平 實習編輯:蔡悅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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