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依法決定對邯鄲初中生被害案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核準追訴。
什么是核準追述?
由于邯鄲初中生被害案的三名未成年嫌疑人處于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年齡段,按規(guī)定,需要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后才能追訴。本案將激活《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
《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是指“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一款規(guī)定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條款,對刑事責任年齡做出了一種下調,規(guī)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滿足特定條件并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后,可追究刑事責任。
核準追述后,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華東政法大學青少年犯罪研究所高維儉所長告訴記者,結合目前公布的案件信息,可初步判斷,三名犯罪嫌疑人被最高檢核準追訴后,將面臨承擔《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罪基本刑的刑事責任,但是不適用死刑。如果三名犯罪嫌疑人之間存在主從犯的情況,那么從犯的刑事責任有可能在有期徒刑內解決。
相比追究刑罰,什么對未成年人犯罪更為重要?
高維儉表示,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就好比相關土壤里面長出了的毒苗,犯罪的根本在于土壤的原因。本案中反映出來的,是留守兒童相關監(jiān)護和社會相關機構的保護措施深度缺乏。幾乎所有的未成年被害人和未成年人犯罪,都有監(jiān)護缺位的問題,我們更多的應該關注“土壤”,也就是致罪原因的問題,然后采取措施去治理,也就是說,相比刑事責任追究、定罪量刑,更重要的一個問題是,我們是否能治理好土壤,從而把這些“毒草”斬除掉。
| 編輯: | 馮家琳 |
| 視頻編輯: | 馮家琳 |
| 責編: | 劉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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