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內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書記、董事長王宜林受賄一案。

內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6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宜林利用擔任新疆石油管理局勘探開發(fā)研究院黨委副書記、院長,新疆石油管理局黨委常委、副局長,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jīng)理,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jīng)理,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個人在職務調整、項目承攬、企業(yè)經(jīng)營等方面提供幫助。2006年至2020年,王宜林直接或者通過他人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501萬余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王宜林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jù),被告人王宜林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fā)表了意見,王宜林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 編輯: | 楊詩劼 |
| 責編: | 劉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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