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是香港回歸祖國23周年紀念日,也是《香港國安法》實施后首個回歸日,輿論用“香港二次回歸”來形容。法律界和學界人士表示,《香港國安法》的生效讓絕大多數港人安心,也讓這座城市迎來重生。正如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張曉明當天在國新辦發(fā)布會上介紹這部法律時說的: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一法可安香江……

首名被捕者是觸犯了《香港國安法》哪一條?
《香港國安法》于6月30日晚11時刊憲生效。隔天,就有首名“以身試法”的亂港分子現身。據港警通報:下午約1時半,銅鑼灣百德新街一帶有人群集結,警方于百德新街截查一名形跡可疑的男子,在其身上搜獲一幅寫有“香港獨立”字句的旗幟。該名男子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被捕。上海國際問題研究院港澳研究室主任張建指出,這名被捕的男子涉嫌違反了《香港國安法》規(guī)定的“分裂國家罪”。

《香港國安法》全文公布后,香港各界最為關心罰則問題。該法對“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做出了詳細規(guī)定,量刑從“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到最高的無期徒刑。
而據當天警方稍后通報,截至晚上10時,警方拘捕約370人,其中10人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張建認為,國安法在生效24小時內威力初顯,明確體現了該法在堵塞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的制度漏洞方面確有實效。
張建表示,在去年數月的動蕩中,從黑衣暴徒高喊“香港獨立”“武裝建國”“廣場立憲”等口號可見,反中亂港分子矛頭是對著“一國兩制”中“一國”這個根本,他們勾結外部反華勢力,配合其在香港制造“顏色革命”的企圖,妄圖搞亂香港、癱瘓?zhí)貐^(qū)政府,進而對內地進行滲透和破壞。《香港國安法》的實施,是中央出手挽救“一國兩制”、挽救香港的繁榮穩(wěn)定。
為何要設置中央、香港特區(qū)兩個“管轄閉環(huán)”?
根據《香港國安法》規(guī)定,涉港國家安全執(zhí)法機構既有中央政府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又有香港特區(qū)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這很容易讓人產生困惑,為何設置兩個管轄機構,這兩者會不會有職能上的重疊?

香港警察執(zhí)法現場
張建向看看新聞Knews解釋,《香港國安法》涉及的是國家安全事項,國家安全事項是中央事權。從世界各國的法治通例來講,立法、執(zhí)法、司法應該全由中央來管轄。因此,國安法在組織體系上做出創(chuàng)新,設計了一個雙層的管轄結構,特區(qū)的執(zhí)法機構負責一般管轄,中央駐港國家安全公署負責特殊管轄,兩者各司其職,明確分工但又相互協作,有效保證國家安全法的有效執(zhí)行。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田飛龍將這種創(chuàng)新概括為國安執(zhí)法的“雙軌制”。兩者按照“一國兩制”的基本原理進行組織排列,在法律上被賦予不同的職責。不過,在“一國兩制”之下兩者還是有一定的主次之分,中央駐港機構在法律地位上、在職權上,包括在管轄案件的重要性上要更高一籌。
什么情況下、何時可由駐港國安公署出手?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國安法》還規(guī)定,駐港國安公署的職權除分析研判、監(jiān)督指導外,還可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由國安公署管轄案件的檢控和司法程序也將分別由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負責。
對于有人認為中央的“直接管轄”是對香港自治的侵害,田飛龍表示,這其實是反對派和國際社會對香港國安法最大的法理誤解,甚至是有些人的故意曲解。
事實上,《香港國安法》同時明確,駐港國安公署只對三類特別情形的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復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管轄確有困難的;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府無法有效執(zhí)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其余大部分案件則由特區(qū)行使管轄權。

香港警察執(zhí)法現場
田飛龍分析指出,法律中對中央管轄案件的界定是很清晰的。比如在香港發(fā)生的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通常都有涉外因素,比如一些外部干預勢力的顛覆性活動。其情報收集的難度、執(zhí)法的難度遠遠超出了香港特區(qū)政府執(zhí)法機構的能力范圍,可能就需要中央駐港執(zhí)法出手了。
“法不溯及既往”,是否意味著之前的亂港勢力(分子)就可“逍遙法外”?
值得注意的是,關于在近日引發(fā)輿論關注的“追溯過往”條款,《香港國安法》中并未做規(guī)定。對此,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張曉明在7月1日的國新辦發(fā)布會回應稱,香港國安法關于追溯力問題的規(guī)定與國際上刑事法律通常的規(guī)定是一致的,就是不溯及既往,這一點是明確的,也表明這部法律是遵循了現代法治原則。

對于有人擔心《香港國安法》無提及追溯會導致威懾力不足,張建指出,國安法訂立的目標并非”秋后算賬”,而是面向今后、防止未來的動亂。事實上,國安法利劍高懸,幾天以來,“港獨”分子作鳥獸散,“港獨”組織也相繼宣布轉移海外。至于去年修例風波中出現的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可以按照香港既定的法律條例進行處理。
有了《香港國安法》,基本法23條立法還有必要嗎?
《香港國安法》正式生效實施的次日,正好是香港回歸祖國23周年的紀念日。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當天說道:“我們等待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等了整整23年,終于在香港回歸祖國23周年之際,等來了港區(qū)國安法”。張曉明這番的感言引起大家的共鳴,因為去年“修例風波”侵襲香港,在外部勢力插手干預下,曠日持久的暴力橫行街頭,“東方之珠”因此蒙塵,其濫觴就在于香港回歸后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卻遲遲不能成事。
如今,《香港國安法》成為香港走出困局的轉機,當這部法律可以填補香港在國安方面的制度漏洞后,是否意味著它已經可以替代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了呢?

張建分析,此次《香港國安法》只是中央從國家層面推動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工作,那下一步香港特區(qū)政府要從香港層面來推進立法,從而形成國家層面和香港地方層面、雙層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更加有利于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而且,關于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工作還應該盡快推進。
事實上,《香港國安法》在一定程度上還幫助二十三條立法掃清了不少障礙。而且,《香港國安法》第七條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應當盡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規(guī)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p>
(看看新聞Knews編輯 李瑤 黃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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