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自媒體號阮一發(fā)文控訴美團騎手,勒索。但短短一天就慘遭“打臉”。雖然輿論一面倒的傾向騎手,但是他的行為真的沒有問題嗎?根據(jù)已知信息得知,騎手因無法準時送達文件,遭到阮一投訴后,擅自關閉訂單。之后他以送回文件為由,向阮一暗示,要求付錢。
華東政法大學博士后梁春程認為,取消訂單后,騎手本應免費送回文件,但卻威脅阮一要錢,應承擔相應責任。騎手以毀壞阮先生財務相威脅,該危險足以使阮先生產(chǎn)生恐懼心理。阮先生被迫為送回寄件而要付錢,那么可以認定騎手有威脅行為。不過,騎手并沒有提及送回寄件的具體金額,那么,尚達不到我國刑法敲詐勒索罪的追溯標準。
上海天聿格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文征認為,本次事件中,美團同樣應該承擔責任。騎手注冊在美團平臺,阮先生也是通過平臺找到騎手,美團作為幫送平臺的經(jīng)營者,不是簡單的發(fā)布信息是應該有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義務。而騎手和阮先生并不是繞過平臺另行線下達成運輸服務的合意,所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38條之規(guī)定,美團作為電子商務平臺經(jīng)營者,應當承擔連帶或相應責任。如果類似情況頻繁發(fā)生,相關主管部門有權約談美團并做出相應的處罰及處理。
廣大群眾在購買商品或者服務過程中遇到臨時加價、惡意加價的行為,一定要第一時間向所在平臺進行投訴,同時也可以向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進行反應。針對疫情防空期間可能出現(xiàn)的哄談物價等擾亂市場經(jīng)濟秩序的行為,公安機關將始終保持零容忍態(tài)度,堅決打擊查處,保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不受侵害。
(看看新聞Knews記者:陳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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