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歲的劉某逛超市喜歡貪點小便宜,順手牽羊一些食品。去年12月6日,她再一次故伎重施,被超市工作人員抓個正著。

劉某被工作人員帶進一個小房間后,見到了店長鄒某。

看到劉某承認了盜竊事實,鄒某說如果不想報警,就要交罰金。


經(jīng)過一番討價還價,最終劉阿姨迫于壓力給了鄒某3萬元。事實上,鄒某所說的“偷一罰百”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店長鄒某實施的處罰行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從客觀上來說她實施了扣留不交錢就報警的方式,讓被害人產(chǎn)生了一種恐懼的心理,不得不交付,涉嫌敲詐勒索罪。

警方提示:在各種類型的敲詐勒索案件中,當事人都是遇到了看似自己理虧的事情后,為了息事寧人,最終草率行事,造成了損失。其實遇到這種事情,應及時留存證據(jù)并向公安機關報案,這樣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看看新聞Knews記者:方婷 趙祎韞 特約記者: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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