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dāng)?shù)貢r間11月25日,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對李在明“教唆偽證”案進(jìn)行一審宣判,判決結(jié)果為無罪。
就在本月15日,李在明涉嫌違反《公職選舉法》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當(dāng)天宣判后,他提出上訴,如果終審維持原判,李在明將無法參加下屆總統(tǒng)選舉。
11月19日,韓國水原地方檢察廳也對李在明提起公訴,指控他涉嫌挪用政府預(yù)算,約合人民幣55.4萬元。這是尹錫悅政府成立以來,李在明第六次被檢方公訴。
| 編輯: | 阮麗 |
| 責(zé)編: | 董亞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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