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23日)公開審理被告人黃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對黃文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黃文因投資虧損、與家人矛盾等原因,為發(fā)泄個人情緒,于11月19日7時37分許,駕駛汽車在常德市雙潭路附近,加速、連續(xù)沖撞小學生等人群,并在車輛因故障停駛后持械下車攻擊群眾,被當場抓獲。黃文的犯罪行為致30人不同程度受傷,其中包含18名小學生,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
法院認為,黃文選擇不特定多數(shù)的無辜小學生作為主要作案對象,犯罪動機卑劣,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情節(jié)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懲處。
| 編輯: | 金曉雯 |
| 責編: | 董亞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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