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摩本是舒活筋骨,解疲解乏的休閑之舉,但如果遇到的是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假”技師,一個操作不當可能會危及生命安全。近期,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生命權糾紛上訴案,二審維持一審關于浴室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技師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判決。
兒子被按摩致死 父母為兒討公道

2017年4月某日,郭某與同事到某浴室洗浴,郭某請技師沈某做了頸部按摩。按摩結束后,兩人剛離開浴室不遠,郭某就感到身體不適,繼而無法行走,當晚便被送往醫(yī)院進行搶救。第二天,經(jīng)搶救無效去世。司法鑒定郭某系因按摩導致頸部錯位,引發(fā)腦梗塞致中樞神經(jīng)功能障礙而死。事后,郭某父母將該浴室、不具備按摩資質的技師沈某、浴室投保責任險的某保險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請求判令三被告賠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律師費共計134萬余元。
一審法院根據(jù)逝者、浴室的過錯程度以及造成事故原因力的大小,酌定浴室承擔90%賠償責任,共計賠付112萬余元,技師沈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郭某自擔10%責任;保險公司與本案無涉。浴室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上海一中院:浴室與技師系雇傭非合作關系 浴室需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二審中,浴室上訴稱,其與技師沈某是合作關系非雇傭關系,顧客消費費用統(tǒng)一在浴室買單,是便于統(tǒng)計技師報酬,且郭某死亡是技師操作不當所致,請求法院改判技師沈某承擔主要責任,浴室僅在保險理賠20萬元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那么,浴室與技師沈某之間到底是雇傭關系還是合作關系?上海一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雇傭關系是指雇員按照雇主指示,以自己的技能為雇主提供勞務,雇主向提供勞務的雇員支付勞動報酬的社會關系。而合作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為了共同的目標而采取的共擔風險、共享利益的關系。本案中,技師沈某接受浴室的指揮管理,搓背、按摩服務費用由浴室收取,浴室每月按消費金額50%給付沈某作為勞動報酬。同時,浴室亦未提供雙方是合作關系的相關證明,而技師沈某認可其與浴室之間是雇傭關系,故二審判定沈某與浴室之間確系雇傭關系。根據(jù)最高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相關司法解釋,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上海一中院維持一審關于浴室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技師沈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判決。
(看看新聞Knews記者:吳海平 編輯:陳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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