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海南三亞市公安局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了一起這樣的案件。2018年1月25日,六旬男子張某在乘坐公交車時因買票問題與公交車司機發(fā)生口角,一氣之下竟然用腳踹司機的手臂,導致公交車失控撞上路邊圍墻。此事經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一審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其不服上訴。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8月24日開庭審理此案后,二審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8年1月25日21時,三亞市公安局吉陽分局鹿回頭派出所接到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指令稱:在吉陽區(qū)小東海路觀景平臺附近,有一名醉酒男子辱罵并毆打正在駕車的公交車司機,導致公交車失控,撞上觀景平臺圍墻。鹿回頭派出所民警迅速趕往事發(fā)現(xiàn)場。

到達現(xiàn)場后,民警看見一輛26路公交車車頭右側撞上圍墻,后視鏡撞裂。當時車輛處于上坡路段,路上還有多輛正常行駛的車輛,所幸未釀成事故,但車上12名乘客卻被驚嚇。在司機和乘客的指認下,民警現(xiàn)場將嫌疑人張某某依法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

經審訊,張某某如實供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實。整個過程中,張某某不顧后果,無視法律,在行駛的公交車上毆打駕駛員,導致車輛失控,嚴重危害到公共安全。經公安機關決定,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刑事拘留并提請逮捕,在案件偵查終結后依法移送起訴。

據(jù)了解,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營無視國家法規(guī),在正在行駛的公交車上使用暴力毆打駕駛員,危及車輛安全行駛并致車輛部分損壞,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依法予以懲處,一審判處張某營有期徒刑3年。

在二審庭審過程中,張某營辯稱,當晚自己喝了酒,在車上與公交車駕駛員王某互相辱罵,隨后自己情緒激動才踢踹駕駛員,當時自己只是為了一時泄憤,并沒有主觀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自己犯的錯誤感到非?;诤?,但仍然覺得一審判決量刑過重。

公訴機關認為,上訴人張某營雖然主觀上追求的是用腳踢公交車駕駛員王某,但由于當時王某正在駕駛車輛正常行駛,左側有車對向行駛,且車內有多名乘客,張某營應充分認識到他的行為很有可能使被害車輛失去控制,導致車上乘客、路上行人、過往車輛的人身和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甚至釀成車毀人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完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同時,張某營主觀放任這種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發(fā)生,屬間接故意。

因此,上訴人張某營在道路上行駛的公交車上使用暴力毆打駕駛員,危及車輛安全行駛,雖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危害了車上乘客、路上行人、車輛等不特定多數(shù)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共財產安全,其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張某某無減輕處罰情節(jié),一審判決量刑適當。
(來源:優(yōu)酷拍客 編輯:傅鈺婷 責任編輯:范燕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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