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烏市水磨溝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在開庭審理期間,原告張某向法庭提供了充足的證據(jù)。要求被告李某將房產(chǎn)過戶到他名下。從這些證據(jù)來看,雙方是存在一個房屋買賣的關系,這個合同關系也不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而被告李某并沒有到庭。到了庭審快要結束的時候,被告李某及時出庭。

被告李某向法庭說出了,他們之間存在的是借貸關系。出示了進行聊天微信轉帳,打款利息,這樣的一些證據(jù)。對此原告矢口否認,并且又提出了一套新的說辭。

法官:沒有借貸,就是一個買賣?
原告:嗯。
法官:沒有?
原告:嗯,就是買賣。讓我再給他借5萬塊錢,我給他借了。我們是另外一筆 這個錢是利息。
對此,被告大呼冤枉。表示并沒有第二次向張某借錢。但是相關證據(jù)卻不在身邊。法庭決定,擇日進行第二次庭審。


在第二次開庭過程中,被告李某出示了從第一年他們認識,2014年所有的聊天記錄,同時提供了向原告張某打款14000余元的利息相關的憑證。

原來,在2014年,原告張某和被告李某因為購買二手房認識。李某后因個人原因急需用錢,向張某借款。這時候,張某就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盤。

張某說,你必須要給我一定的抵押擔保。李某沒有辦法,就和他簽定了一個合同,這個合同上明確寫的是房屋買賣合同。這5萬塊錢就約定成為了房屋交易的訂金,在收取訂金以后也約定,之后進行房屋過戶的時候,才將剩余的款項28萬元,一并打給李某。


銀行對被告李某的房產(chǎn)評估價格為60多萬元,而張某卻以30多萬元的價格要求李某轉讓房產(chǎn)。遠遠低于市場價。法院最終認定,房屋買賣合同不是雙方真實意愿表示,合同不成立。
法院通過所有的證據(jù),認定原被告雙方是存在借款5萬元的事實,雙方是民間借貸關系。最終原告張某和被告李某握手言和了。
(視頻來源:新疆經(jīng)濟 編輯:王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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