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治理“奇葩”證明
為切實解決居民去公安機關開證明的各類問題,近日,公安部等12部門聯(lián)合出臺了《關于改進和規(guī)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該意見于9月1日起正式實施。
意見明確,包括姓名、出身地、民族成分在內的14類事項,只要戶口簿、身份證、護照等法定身份證件能夠證明的,公安機關就不再開具證明。

而對于當事人婚姻狀況、文化程度、異地居住等6類事項,也將由主管部門負責核實,公安機關也不再開具證明。
公安機關只有在法定身份證件無法證明的情況下,才會為根據(jù)情況開具證明。這當中包括,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證明、被拐兒童身份證明和臨時身份證明等。

此外,公安部等8部門昨天聯(lián)合發(fā)布公告,規(guī)范居民身份證使用管理。其中一大亮點,就是對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核查居民身份證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根據(jù)公告,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復印、掃描,不得扣留或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證。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記錄人員"黑名單"制度,對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個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記錄"黑名單"庫,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推動落實聯(lián)合懲戒機制。

對于偽造、變造、買賣、冒用居民身份證以及泄露、竊取、買賣、冒用公民個人信息等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編輯:陳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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